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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銀行杠桿率

發布時間: 2021-03-31 10:00:19

⑴ 宏觀杠桿率上升勢頭明顯放緩帶來的積極意義

作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內容,去杠桿

一系列政策在多個領域共同發力。市場化債轉股、處置僵屍企業、調整考核評價標准……多措並舉之下,截至今年6月末,中央企業平均資產負債率為66%,較年初下降0.3個百分點。

管住貨幣供給總閘門為去杠桿、防風險創造適宜的貨幣金融環境。6月末,我國M2餘額177.02萬億元,同比增長8%,增速較上年同期低1.1個百分點。

一系列旨在遏制資金脫實向虛的強監管政策出台,委託貸款、信託貸款大幅萎縮,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房地產等去杠桿重點領域的不規范融資減少。上半年房地產貸款增加3.54萬億元,占同期貸款比重較上年低1.9個百分點。

「隨著金融監管加強,影子銀行等導致杠桿率上升的狀況將有較大改變,對地方政府隱形債務的清理、整頓和規范力度也在加大,預計未來我國杠桿率將總體趨穩,並逐步有序降低。」劉世錦說。

風險可控 去杠桿深刻影響中國經濟金融

隨著去杠桿工作穩妥有序推進,風險防範的藩籬正在逐步築牢。

一度持續攀升的銀行業不良貸款出現企穩向好的態勢。5月末,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1.9萬億元,不良貸款率1.9%,遠低於國際水平;貸款損失准備余額3.5萬億元,撥備覆蓋率183%,風險抵補能力充足。

資金脫實向虛勢頭得到遏制,截至5月末,銀行業在保持12%以上信貸增速的同時,總資產規模少增20多萬億元;同業理財在上年減少3.4萬億元的基礎上,繼續縮減1.2萬億元,已累計削減三分之二以上。

一頭連著企業,一頭連著金融機構,去杠桿,正對中國的經濟金融產生深刻影響:越來越多的資金從傳統產能過剩領域逐步退出,向高新技術產業等新動能聚集。

「我們對鋼鐵、水泥、煤炭等五大產能過剩行業融資余額較2013年末高峰時點下降近五成。與此同時,近兩年來對先進製造業貸款增長超過10%。」工商銀行江蘇省分行有關負責人表示。

從全國情況看,6月末,高技術製造業中長期貸款余額同比增長13.1%,比同期製造業中長期貸款增速高5個百分點。

「集中抽貸和蜂擁授信都容易產生信用風險,吸取前些年的教訓,雖然我們的資源在往新興產業方面轉,但也不能一哄而上。」一家城商行行長助理表示。

去杠桿,也正在潛移默化影響企業的發展理念。

「國家去杠桿的決心和力度很大,不會是一陣風,企業應適應形勢,先把自己的『泡沫』擠掉。」人福醫葯融資主管李陽帆告訴記者,今年公司很大一部分工作是做資產剝離,把精力聚焦在發展醫葯主業上,出售資產帶來的收益改善了公司的資產結構和現金流,公司發展更有底氣了。

根源治理 牢牢守住風險底線

盡管已初見成效,但去杠桿不能畢其功於一役,目前也存在一些問題和難點,需要通過有力但有序的措施,使宏觀杠桿率逐步回落到合理水平。

去杠桿,國有企業是重中之重。但高杠桿的國企集中在鋼鐵、煤炭、電力等行業,去杠桿與去產能、補短板等任務相交織,情況復雜。

「市場化債轉股和兼並重組應成為重點攻堅方向。目前已有部分企業陸續開展市場化債轉股,未來應擴大到更多負債率較高、產品有市場、有競爭能力的企業。」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學院高級研究員董希淼表示。

去杠桿,要發揮企業自身的積極性。「如果企業自身不走出過度擴張、過度負債的傳統路子,不主動聚焦核心業務,那麼去杠桿就成為金融企業的獨角戲,成效不會明顯。」一名銀行業人士表示。

高杠桿的形成,與我國的金融、財稅和國企等體制機制緊密相關。去杠桿要堅持著眼長遠、深化改革,強化根源治理。

在金融領域,要豐富金融市場體系,大力發展直接融資;在財稅領域,明確地方政府財權事權;在國企領域,要深化國企改革優化資本結構……從根源上去杠桿、防風險,要做的工作還有很多。

「去杠桿從本質上來說是要營造一個良好的經濟金融生態,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董希淼表示。

守住底線,才有底氣。只要我們直面挑戰,主動作為,就一定能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為經濟行穩致遠保駕護航。

來自新華網

⑵ 中國中央銀行,證監會出台了哪些去杠桿的政策

去杠桿方式有以下幾種:
1)控制基礎貨幣,目前來看央行以穩定資金為主;2)准備金率調節貨幣乘數,加准可能性不大,但非銀和銀行同業存款暫不繳准,後續需關注;3)收窄利差,抬高負債成本。措施包括上調逆回購、SLF、MLF等流動性工具利率,拉長投放久期等,這是央行自16年3季度至今一直在做的操作,從負債端倒逼市場去杠桿。4)風險准備金制度與規范杠桿率,16年一行三會也出台了相應政策。5)MPA直接控制規模擴張,使得表內和表外資產負債擴張可控。

⑶ 央行表示我國居民杠桿率在國際處合理水平,你對杠桿率有何了解

央行表示我國居民杠桿率在國際處合理水平,但是人們對於杠桿率的了解不是很深,在這里給大家解釋一下杠桿率。

在金融中,杠桿的含義很明確,這意味著經濟實體承擔的債務與自身資產的比率,並且意味著經濟實體使用自身資產履行債務的程度。迅速上升的杠桿比率已成為中國經濟的主要風險因素。近年來,居民的杠桿比率增長過快,居民的債務過分集中在住房投資上,這加劇了房地產泡沫。

但是,如果投機者對房價有相同的期望,它將使房價上漲的趨勢由群體的期望形成。為了將來獲得豐厚的利潤,他們將開始購買大量房地產以促進房價的上漲。隨著房價的快速上漲,這將導致更多的投機者購買房屋。房價上漲的預期將進一步成為集團的預期。最後,整個團隊將加入購房大軍,這使房價遠離其價值。這個過程通常存在於房地產價格上漲的過程中。這種情況是:由於一定的因素,房地產價格上漲,使得投機需求持續增加,投機者將購買大量房地產拉高房價,人們形成了對房地產價格上漲的一致預期並急於購房,導致居民總債務不斷增加。

⑷ 2020年央行如何宏觀調控經濟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提出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十三五」規劃收官之年,要實現第一個百年奮斗目標,為「十四五」發展和實現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打好基礎。2020年宏觀經濟怎麼走?財政政策如何與貨幣政策更好地協同發力?

北大光華管理學院日前在發布的報告中表示,2020年仍需要科學穩健把握宏觀政策逆周期調節力度,以確保經濟實現量的合理增長和質的穩步提升,順利實現「決勝小康」目標。同時,報告還指出,要保持宏觀杠桿率基本穩定,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體現穩增長的底線是防風險。

專項債仍是財政政策的主要抓手

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11月,全國財政收入累計增長3.8%,增幅同比回落3.0個百分點。財政支出方面,1-11月全國一般公共預算支出206463億元,增長7.7%,高於收入增幅3.9個百分點。

「未來財政政策發力的主要抓手仍為地方政府專項債,預計2020年專項債限額在2.8-3萬億之間。」報告指出,2019年9月4日,國務院提前下達了2020年專項債新增額度。今年年初專項債發放額度將會大幅超過去年。

北大光華管理學院應用經濟系副教授顏色表示,雖然今年為「十三五」的收官之年,但是由於從2019年七月份開始中央就一直強調儲備一批大項目,因此預計今年便會有部分已准備好的戰略性項目提前落地,專項債規模擴張疊加專項債作為重大項目資本金比例下調政策的影響,其對基建投資的撬動作用將顯著加強,對經濟拉動作用或於今年二季度開始見效。

貨幣政策將更加註重穩增長

貨幣政策方面,報告認為,2020年央行貨幣政策風格或將有所轉換,寬松信號也將更加明確。

一方面,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首次提到貨幣政策要「靈活適度」,與之前的「松緊適度」有所不同。這意味著貨幣政策的定調並不是一成不變,而是在經濟下行與通脹壓力並存下根據實際需要進行適度調節。另一方面,對於通脹,由於結構性通脹擴散能力有限,預計物價雖然在今年上半年仍會維持高位,但下半年有望回落,因此為貨幣政策風格的調整提供了空間。

報告指出,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對流動性的表述仍為「保持流動性合理充裕」,並對貨幣信貸、社會融資規模增長提出要求,要「同經濟發展相適應,降低社會融資成本」。另外,國常會明確提出2020年要實現普惠小微貸款綜合融資成本再降0.5個百分點,加之我國中小銀行風險上行,均為央行進一步降准提出了要求。

顏色也表示,相較於美國、日本、歐洲等發達經濟體,我國的存款准備金率較高,因此仍有較大降准空間。除此之外,今年財政政策穩增長的發力點為專項債,規模較大,貨幣政策需要通過降准來保障流動性充裕,從而配合財政政策的實施。

經濟邁向高質量發展 需持續提高全要素生產率

報告還提出,中長期看,未來中國的經濟增長面臨諸多挑戰。中國經濟能否完成從高速增長向高質量發展的轉型,提高全要素生產率尤為重要。

「而全要素生產率能否繼續提高,取決於能否找到中國經濟增長的新動能以及如何有效釋放新動能。」報告進一步指出,中國在推動全要素生產率增長過程中仍有很多有利的結構性力量。

第一,中國經濟的「再工業化」,進行「產業的數字化轉型」。利用互聯網大數據驅動產業的變革,可以帶來全要素生產率的提升空間。

第二,「新基建」——「再工業化所需的基礎設施」。圍繞產業變革、產業互聯網所配套的基礎設施建設,如5G基站、雲計算設備等將推動全要素生產率增長。

第三,大國工業還有發展空間。未來諸如民用航空、飛機發動機、集成電路等的發展為全要素生產率提升注入可能。

第四,更徹底的改革、開放帶來的資源配置效率的提升。除技術外,「制度改革」和「進一步的改革開放」能形成制度紅利空間,讓全要素生產率保持較高增速

⑸ 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的附件

衍生產品資產余額計算方法
衍生產品資產余額按照本附件列示的現期風險暴露法計算。衍生產品抵質押品不應從衍生產品資產余額中扣除,但符合本附件規定的保證金除外。
一、現期風險暴露法
(一)衍生產品資產余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衍生產品資產余額= RC + Add-on
其中:
1.RC為按盯市價值計算的重置成本與0之間的較大者;
2.Add-on為剩餘期限內的潛在風險暴露。
3.潛在風險暴露等於衍生產品的有效名義本金乘以相應的附加系數,信用衍生產品以外的其他衍生產品的附加系數見表1。
表1 衍生產品的附加系數(信用衍生產品除外)(%) 剩餘期限 利率 匯率黃金 股權 黃金以外的貴金屬 其它商品 不超過1年 0.0 1.0 6.0 7.0 10.0 1年以上,不超過5年 0.5 5.0 8.0 7.0 12.0 5年以上 1.5 7.5 10.0 8.0 15.0 (1)對於多次進行本金交割的合約,名義本金為合約的剩餘支付金額。
(2)對於按照確定的支付日期清算且在清算日合約價值為0的衍生產品合約,剩餘期限應當等於從報告日到下一個清算日的時間。對於滿足上述條件且剩餘期限超過1年的利率衍生產品合約,附加系數應當不低於0.5%。
(3)表格中列出的利率、匯率和黃金、股權以及貴金屬衍生產品以外的其他衍生產品應視為「其他商品」。
(4)單一貨幣浮動/浮動利率互換不計算潛在風險暴露,其衍生產品資產余額為盯市價值。
4.信用衍生產品的附加系數見表2。
表2 信用衍生產品的附加系數(%) 類型 參照資產 信用保護買方 信用保護賣方 總收益互換 合格參照資產 5 5 不合格參照資產 10 10 信用違約互換 合格參照資產 5 5 不合格參照資產 10 10 (1)合格參照資產包括我國中央政府、中國人民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發行的債券,以及《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附件10規定的投資級別的政府證券和合格證券。
(2)信用違約互換的信用保護賣方只有在參照資產的發行人尚能履約但信用保護買方破產的情況下才需計算潛在風險暴露,且以信用保護買方尚未支付的費用為上限。
(二)當衍生產品具有《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附件6規定的合格雙邊凈額結算協議時,該類衍生產品組合的資產余額等於以下兩項之和:
1.凈重置成本,等於凈盯市價值與0之間的較大值。
2.按下列公式計算的凈潛在風險暴露:
ANet=0.4×AGross+0.6×NGR×AGross
其中:
AGross為凈額結算協議下對同一交易對手的所有合約的潛在風險暴露之和,等於每筆交易合約的有效名義本金乘以相應的附加系數的總和,附加系數見表1和表2;
NGR為雙邊凈額結算協議重置成本凈額與重置成本總額的比率。經銀監會批准,NGR既可以基於單個交易對手計算,也可以基於凈額結算協議覆蓋的所有交易計算。未經銀監會批准,商業銀行不得變更計算方法。
二、抵質押品的處理
(一)衍生產品抵質押品不得從衍生產品資產余額中扣除,但符合下列條件的現金保證金除外:
1.現金保證金為銀行根據衍生產品市值變化收取的可變現金保證金;
2.收到的現金保證金可被銀行視同自有現金使用;
3.現金保證金每日根據衍生產品合約逐日盯市的價值進行計算並交換;
4.現金保證金的幣種與衍生產品合約的清算幣種相同;
5.現金保證金根據衍生產品合約規定的門檻要求以及適用於交易對手的最低抵質押品提交金額進行全額交換,且可全額覆蓋衍生產品的盯市敞口;
6.交易雙方訂立法律上有效的凈額結算協議,在交易對手違約或破產的情形下均可履行。凈額結算協議明確規定允許凈額結算,且在凈額結算時可扣減可變保證金。
(二)根據衍生產品合約收到上述保證金的商業銀行,可以從重置成本中扣除保證金;根據衍生產品合約提交上述保證金的商業銀行,可以從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中扣減由此計入資產負債表的應收賬款。
(三)商業銀行根據財務會計准則可以將提供的抵質押品從資產負債表中扣除的,在計算衍生產品資產余額時,應當將該抵質押品加回衍生產品資產余額。
三、信用衍生產品
信用衍生產品的信用保護賣方除按照本附件上述規定計算衍生產品資產余額外,還應當將信用衍生產品的有效名義本金計入衍生產品資產余額。
(一)商業銀行在計算賣出信用衍生產品的有效名義本金時,可以扣除符合下列條件的買入信用衍生產品有效名義本金:
1.買入信用衍生產品的參照資產與賣出信用衍生產品的參照資產相同;
2.買入信用衍生產品的剩餘期限不短於賣出信用衍生產品的剩餘期限。
(二)如賣出信用衍生產品的名義本金已計入衍生產品資產余額,其對應合約的潛在風險暴露可不計入衍生產品資產余額中。
(三)商業銀行可以將從資本公積中扣除的賣出信用衍生產品公允價值的負向變動從信用衍生產品有效名義本金中扣除。
四、商業銀行與中央交易對手開展的衍生產品交易
(一)商業銀行作為中央交易對手的清算會員為客戶提供衍生產品交易清算服務時,其與中央交易對手交易形成的衍生產品資產余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當商業銀行提供清算服務時,若其同時與客戶和中央交易對手訂立衍生產品合約,相關交易形成的衍生產品資產余額應當計入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但是,商業銀行不對客戶承擔中央交易對手違約的保證義務的,其與合格中央交易對手交易形成的衍生產品資產余額可以從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中扣除。
2.當商業銀行提供清算服務時,若客戶直接與中央交易對手訂立衍生產品合約,且商業銀行對中央交易對手承擔客戶違約的保證義務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附件1的規定計算其保證部分的衍生產品資產余額。
(二)合格中央交易對手的認定標准根據《中央交易對手風險暴露資本計量規則》確定。 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計算方法
證券融資交易是指交易合約價值通過市場估值確定且通常要求提供現金或證券作為抵質押品的交易,包括買入返售、賣出回購、證券借貸及保證金貸款交易等。
一、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的計算方法
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應當為證券融資交易的會計資產余額和按照本附件計算的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之和。
(一)證券融資交易的會計資產余額為商業銀行因開展證券融資交易,按照財務會計准則應當增加計入資產負債表的資產金額。符合下列條件的證券融資交易,商業銀行在計算對同一交易對手的證券融資交易會計資產時,可以將因開展證券融資交易產生的應收賬款與應付賬款進行軋差:
1.交易具有相同的明確的最終清算日期;
2.無論在正常經營,還是交易一方違約、資不抵債或破產情況下,軋差均符合法律規定且可強制執行;
3.交易雙方均有採用凈額結算和同時結算的意圖,或交易的清算機制採用與凈額結算等價的方式。
(二)商業銀行按照下列方式計算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
1.當存在符合《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合格凈額結算協議時,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為合格凈額結算協議下所有交易中借出的證券和現金的公允價值之和,與從交易對手收取的證券和現金的公允價值之和相減後的正值。
2.當不存在符合《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合格凈額結算協議時,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應當逐筆計算。
二、代理證券融資交易
商業銀行代理從事證券融資交易,若其為交易一方就交易雙方提供的抵質押品差額提供擔保,應當將該擔保部分的抵質押品差額納入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若銀行為交易提供進一步擔保的,應當將承擔擔保責任的資產金額同時計入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
三、證券融資交易的特殊情況處理
商業銀行從事證券融資交易,如其根據財務會計准則規定可以將證券出表,但交易實質和承擔的風險與買入返售或賣出回購業務相同的,應當將該出表的證券計入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中。 杠桿率披露模板
一、披露要求
境內外已經上市的商業銀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並表總資產超過1萬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本附件規定,披露杠桿率信息。
(一)按季披露杠桿率水平、一級資本凈額和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等杠桿率相關季末時點數據。
(二)在半年度和年度財務報告中按照本附件模板一和模板二披露杠桿率相關季末時點數據,或在半年度和年度財務報告中提供查閱上述信息的網址鏈接。
(三)對杠桿率的各期變化、影響杠桿率變化的主要因素、相關資產負債表項目與本辦法規定的杠桿率相關項目之間的差異等做出說明。
二、模板一
模板一披露與杠桿率監管項目對應的相關會計項目以及監管項目與會計項目的差異。
模板一如下表所示: 序號 項目 余額 1 並表總資產 2 並表調整項 3 客戶資產調整項 4 衍生產品調整項 5 證券融資交易調整項 6 表外項目調整項 7 其他調整項 8 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 註:空白部分為填報區域,陰影部分為自動計算區域。
(二)模板一中各項目定義如下: 序號 填報說明 1 並表總資產是指按照財務會計准則計算的並表總資產。 2 並表調整項是指在監管並表范圍外,但在會計並表范圍內的商業銀行對金融機構或企業的投資。 3 客戶資產調整項是指客戶委託商業銀行代為管理的資產,如按照當地財務會計准則應當計入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但按照國際會計准則不計入銀行資產負債表的,在計算調整後的表內資產余額時,可將相關資產扣除。 4 衍生產品調整項是指按本辦法計算的衍生產品資產余額與計入資產負債表的衍生金融資產余額的差額。 5 證券融資交易調整項是指按本辦法計算的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與計入資產負債表的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的差額。 6 表外項目調整項是指按本辦法計算的信用轉換後的表外項目余額。 7 其他調整項是指除上述調整項之外的其他調整項。 8 調整後表內外資產余額是指按照本辦法計算的,作為杠桿率分母的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 三、模板二
模板二披露杠桿率水平、一級資本凈額、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及相關明細項目信息。
(一)模板二如下表所示: 序號 項目 余額 1 表內資產(除衍生產品和證券融資交易外) 2 減:一級資本扣減項 3 調整後的表內資產余額(衍生產品和證券融資交易除外) 4 各類衍生產品的重置成本(扣除合格保證金) 5 各類衍生產品的潛在風險暴露 6 已從資產負債表中扣除的抵質押品總和 7 減:因提供合格保證金形成的應收資產 8 減:為客戶提供清算服務時與中央交易對手交易形成的衍生產品資產余額 9 賣出信用衍生產品的名義本金 10 減:可扣除的賣出信用衍生產品資產余額 11 衍生產品資產余額 12 證券融資交易的會計資產余額 13 減:可以扣除的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 14 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 15 代理證券融資交易形成的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 16 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 17 表外項目余額 18 減:因信用轉換減少的表外項目余額 19 調整後的表外項目余額 20 一級資本凈額 21 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 22 杠桿率 註:空白部分為填報區域,陰影部分為自動計算區域。
(二)模板二中各項目定義如下: 序號 填報說明 1 根據本辦法第11條計算的調整後的表內資產余額。 2 根據本辦法第9條從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中扣除的一級資本扣減項,以負數形式表示。 3 第1行和第2行之和。 4 根據本辦法附件1現期風險暴露法計算的所有衍生產品的重置成本,扣除符合附件1規定的可扣減合格保證金。 5 根據本辦法附件1現期風險暴露法計算的所有衍生產品的潛在風險暴露。 6 根據本辦法附件1規定,已從資產負債表中扣除的、為衍生產品合約提供的抵質押品總和。 7 根據本辦法附件1規定,因提供合格保證金形成的應收賬款,以負數形式表示。 8 根據本辦法附件1規定,可以從衍生產品資產余額中扣除的與中央交易對手交易形成的衍生產品資產余額,以負數形式表示。 9 根據本辦法附件1計算的賣出信用衍生產品的有效名義本金。 10 根據本辦法附件1計算的可從衍生產品資產余額中扣除的符合條件的信用衍生產品有效名義本金和潛在風險暴露,以負數形式表示。 11 第4行至第10行之和。 12 根據本辦法附件2規定,未進行凈額結算的證券融資交易會計資產總額,包括按照財務會計准則可出表但按附件2規定應當加回的證券融資交易會計資產。 13 根據本辦法附件2規定,可以根據凈額結算規則扣除的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以負數形式表示。 14 根據本辦法附件2計算的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 15 根據本辦法附件2計算的代理證券融資交易形成的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 16 第12行至第15行之和。 17 所有表外項目的總金額。 18 根據本辦法第14條規定,信用轉換後導致表外項目余額減少的總額,以負數形式表示。 19 第17行和第18行之和。 20 根據本辦法第8條定義的一級資本減去一級資本扣減項。 21 根據本辦法第9條定義的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 22 第20行除以第21行。

⑹ 公司杠桿比率一般多少

從公司的債權人立場來講,公司的負債應控制在百分之五十左右,當然公司的負債版肯定是越低越權好,資產負債率反映在總資產中有多大比例是通過借債來籌資的,也可以衡量企業在清算時保護債權人利益的程度。同時也是一項衡量公司利用債權人資金進行經營活動的能力指標,反映債權人發放貸款的安全程度。

⑺ 中國經濟杠桿率處於穩定狀態嗎

據報道,隨著去杠桿進程的推進,我國總體杠桿率雖然保持基本穩定,但國有企業杠桿率和地方政府債務依然是當前我國最突出的債務問題和去杠桿工作的重點領域。

據悉在剛剛過去的2017年央企、國企去杠桿確實已取得積極成效。數據顯示,2017年國企資產負債率為65.7%,相比上一年下降0.4個百分點。而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資產負債率為55.5%,相比上一年下降0.3個百分點。

目前國資委已制定了中央企業降杠桿、減負債、控風險的指導意見,並明確到2020年前中央企業的平均資產負債率要再下降2個百分點。

⑻ 銀發2016年132號外匯巜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
銀發[2016]13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為把握與宏觀經濟熱度、整體償債能力和國際收支狀況相適應的跨境融資水平,控制杠桿率和貨幣錯配風險,實現本外幣一體化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在總結前期區域性、地方性試點的基礎上,將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政策推廣至全國范圍。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跨境融資,是指境內機構從非居民融入本、外幣資金的行為。本通知適用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以下稱企業)和金融機構。本通知適用的企業僅限非金融企業,且不包括政府融資平台和房地產企業;本通知適用的金融機構指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各類法人金融機構。
二、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宏觀經濟熱度、國際收支狀況和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對跨境融資杠桿率、風險轉換因子、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等進行調整,並對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名單見附件)跨境融資進行宏觀審慎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對企業和除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跨境融資進行管理,並對企業和金融機構進行全口徑跨境融資統計監測。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之間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三、建立宏觀審慎規則下基於微觀主體資本或凈資產的跨境融資約束機制,企業和金融機構均可按規定自主開展本外幣跨境融資。
企業和金融機構開展跨境融資按風險加權計算余額(指已提用未償余額,下同),風險加權余額不得超過上限,即: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
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Σ本外幣跨境融資余額*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類別風險轉換因子+Σ外幣跨境融資余額*匯率風險折算因子。
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還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長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為1,還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為1.5。
類別風險轉換因子:表內融資的類別風險轉換因子設定為1,表外融資(或有負債)的類別風險轉換因子暫定為1。
匯率風險折算因子:0.5。
四、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中的本外幣跨境融資包括企業和金融機構(不含境外分支機構)以本幣和外幣形式從非居民融入的資金,涵蓋表內融資和表外融資。以下業務類型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一)人民幣被動負債:企業和金融機構因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產生的人民幣被動負債;境外主體存放在金融機構的人民幣存款。
(二)貿易信貸、人民幣貿易融資:企業涉及真實跨境貿易產生的貿易信貸(包括應付和預收)和從境外金融機構獲取的人民幣貿易融資;金融機構因辦理基於真實跨境貿易結算產生的各類人民幣貿易融資。
(三)集團內部資金往來:企業主辦的經備案的集團內跨境資金(生產經營和實業投資等依法合規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集中管理業務項下產生的對外負債。
(四)境外同業存放、聯行及附屬機構往來:金融機構因境外同業存放、聯行及附屬機構往來產生的對外負債。
(五)自用熊貓債: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並以放款形式用於境內子公司的。
(六)轉讓與減免:企業和金融機構跨境融資轉增資本或已獲得債務減免等情況下,相應金額不計入。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和業務開展情況,對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的業務類型進行調整,必要時可允許企業和金融機構某些特定跨境融資業務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五、納入本外幣跨境融資的各類型融資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中按以下方法計算:
(一)外幣貿易融資: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外幣貿易融資按20%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統一按1計算。
(二)表外融資(或有負債):金融機構向客戶提供的內保外貸、因向客戶提供基於真實跨境交易和資產負債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服務需要的衍生產品而形成的對外或有負債,按公允價值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金融機構因自身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需要,參與國際金融市場交易而產生的或有負債,按公允價值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金融機構在報送數據時需同時報送本機構或有負債的名義本金及公允價值的計算方法。
(三)其他:其餘各類跨境融資均按實際情況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和業務開展情況,對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中各類型融資的計算方法進行調整。
六、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的計算: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資本或凈資產*跨境融資杠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資本或凈資產:企業按凈資產計,銀行類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外資銀行)按一級資本計,非銀行金融機構按資本(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計,以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為准。
跨境融資杠桿率: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為1,銀行類金融機構為0.8。
宏觀審慎調節參數:1。
七、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簽約幣種、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須保持一致。
八、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及上限的計算均以人民幣為單位,外幣跨境融資以提款日的匯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計入:已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掛牌(含區域掛牌)交易的外幣,適用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或區域交易參考價;未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掛牌交易的貨幣,適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幣參考匯率。
九、中國人民銀行建立跨境融資宏觀風險監測指標體系,在跨境融資宏觀風險指標觸及預警值時,採取逆周期調控措施,以控制系統性金融風險。
逆周期調控措施可以採用單一措施或組合措施的方式進行,也可針對單一、多個或全部企業和金融機構進行。總量調控措施包括調整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結構調控措施包括調整各類風險轉換因子。根據宏觀審慎評估(MPA)的結果對金融機構跨境融資的總量和結構進行調控,必要時還可根據維護國家金融穩定的需要,採取徵收風險准備金等其他逆周期調控措施,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企業和金融機構因風險轉換因子、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調整導致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超出上限的,原有跨境融資合約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調整到上限內之前,不得辦理包括跨境融資展期在內的新的跨境融資業務。
十、企業跨境融資業務:企業按照本通知要求辦理跨境融資業務,具體細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發布細則明確。
(一)企業應當在跨境融資合同簽約後但不晚於提款前三個工作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跨境融資情況簽約備案。為企業辦理跨境融資業務的結算銀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企業的融資信息、賬戶信息、人民幣跨境收支信息等。所有跨境融資業務材料留存結算銀行備查,保留期限為該筆跨境融資業務結束之日起5年。
(二)企業辦理跨境融資簽約備案後以及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跨境融資信息報送後,可以根據提款、還款安排為借款主體辦理相關的資金結算,並將相關結算信息按規定報送至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相關系統,完成跨境融資信息的更新。
企業應每年及時更新跨境融資以及權益相關的信息(包括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和自身凈資產等)。如經審計的凈資產,融資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等發生變化的,企業應及時辦理備案變更。
(三)開展跨境融資涉及的資金往來,企業可採用一般本外幣賬戶辦理,也可採用自由貿易賬戶辦理。
(四)企業融入外匯資金如有實際需要,可結匯使用。企業融入資金的使用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用於自身的生產經營活動,並符合國家和自貿區的產業宏觀調控方向。
十一、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對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實行統一管理,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法人為單位集中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報送相關材料。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除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進行管理。金融機構開展跨境融資業務前,應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自身情況制定本外幣跨境融資業務的操作規程和內控制度,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後實施。
(一)金融機構首次辦理跨境融資業務前,應按照本通知的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以及本機構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本數據,計算本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和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並將計算的詳細過程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
金融機構辦理跨境融資業務,應在本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處於上限以內的情況下進行。如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低於上限額,則金融機構可自行與境外機構簽訂融資合同。
(二)金融機構可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等管理制度開立本外幣賬戶,辦理跨境融資涉及的資金收付。
(三)金融機構應在跨境融資合同簽約後執行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資本金額、跨境融資合同信息,並在提款後按規定報送本外幣跨境收入信息,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後報送本外幣跨境支出信息。如經審計的資本,融資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等發生變化的,金融機構應在系統中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金融機構應於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將上月本機構本外幣跨境融資發生情況、余額變動等統計信息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所有跨境融資業務材料留存備查,保留期限為該筆跨境融資業務結束之日起5年。
(四)金融機構融入資金可用於補充資本金,服務實體經濟發展,並符合國家產業宏觀調控方向。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金融機構融入外匯資金可結匯使用。
十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按照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對金融機構和企業開展跨境融資情況進行非現場核查和現場檢查,金融機構和企業應配合。
發現未及時報送和變更跨境融資信息的,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在查實後對涉及的金融機構或企業通報批評,限期整改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發現超上限開展跨境融資的,或融入資金使用與國家、自貿區的產業宏觀調控方向不符的,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可責令其立即糾正,並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借款主體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可暫停其跨境融資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將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行為納入宏觀審慎評估體系(MPA)考核,對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還可視情況向其徵收定向風險准備金。
對於辦理超上限跨境融資結算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責令整改;對於多次發生辦理超上限跨境融資結算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暫停其跨境融資結算業務。
十三、對企業和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不實行外債事前審批,企業改為事前簽約備案,金融機構改為事後備案,原有管理模式下的跨境融資未到期余額納入本通知管理。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為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實行的本外幣境外融資等區域性跨境融資創新試點設置1年過渡期,1年過渡期後統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
企業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資金融機構可在現行跨境融資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選一種模式適用,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再更改。如確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外資金融機構過渡期限長短和過渡期安排,另行制定方案。
十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3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附件
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名單

1
國家開發銀行
2
進出口銀行
3
農業發展銀行
4
中國工商銀行
5
中國農業銀行
6
中國銀行
7
中國建設銀行
8
交通銀行
9
中信銀行
10
中國光大銀行
11
華夏銀行
12
中國民生銀行
13
招商銀行
14
興業銀行
15
廣發銀行
16
平安銀行
17
浦發銀行
18
恆豐銀行
19
浙商銀行
20
渤海銀行
21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22
北京銀行
23
上海銀行
24
江蘇銀行
25
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26
花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27
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