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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發給職工的實物繳納個稅嗎

發布時間: 2021-03-31 12:38:06

Ⅰ 公司發給員工個人的實物要計入工資交個人所得稅嗎

答:企業企業給職工發放的實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的規定版,權應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了個人取得的所得的工資、薪金範圍,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同時該條例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Ⅱ 過節期間發放給職工的實物福利,計征個人所得稅嗎

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單位在過節期間發放給職工的實物福利應並入其「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Ⅲ 工會經費中發放職工物品 交個稅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並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因此,員工取得的從企業工會經費中列支的生日購物卡,應當並入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Ⅳ 用工會經費給員工發福利,需要繳個稅嗎

工會經費給員工發福利,免徵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4)工會發給職工的實物繳納個稅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Ⅳ 工會經費實物購買需要計提個稅嗎

工會經費購買實物,不需要計提個人所得稅。但是,工會發放的實物福利,應當並入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計提個人所得稅。

Ⅵ 企業發給職工的福利費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企業發給職工的福利費也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6)工會發給職工的實物繳納個稅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Ⅶ 企業給職工發放的實物還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嗎

根據《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對錦州市商業銀行發放行服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回批復》(遼地稅函答〔2001〕64號)文件的規定:「一、企業、事業單位按照國家經貿部或省經貿委規定的勞動保護范圍和標准給職工發放的勞保性質的服裝,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屬於勞動保護范圍但超過標准給職工發放的勞保性質的服裝,按照國家經貿部或省經貿委規定的標准扣除,對其差額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事業單位發給職工的不屬於勞動保護范圍的各類服裝,均應並入個人的當月工資全額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對行政執法機關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規定的時間和標准發給執法人員的制服,按國家規定的標准扣除,對其差額並入當月工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對行政機關發放的不屬於執法過程中必須穿用的服裝,應並入領用人的當月工資中全額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任何單位以現金形式支付給職工的服裝費,均應並入職工的當月工資中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