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黃金儲備 » 儲備土地在出讓時
擴展閱讀
類似於金條 2021-03-31 20:26:33
何蘭黃金市廠 2021-03-31 20:26:32
蒲幣對人民幣匯率 2021-03-31 20:26:27

儲備土地在出讓時

發布時間: 2021-01-18 16:18:12

㈠ 土地儲備與出讓的問題

土地在完成出讓時,辦理的儲備證。辦理土地儲備是在出讓之前

㈡ 國有劃撥土地收儲與國有出讓土地收儲有什麼不同

國有劃撥土地收儲與國有出讓土地收儲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使用年限和土地出讓金兩方面,具體區別如下:

1、使用年限不同

劃撥土地在使用許可權上沒有明確的限制;而出讓土地住宅使用年限是70年,商業40年,綜合50年。

2、土地出讓金不同

劃撥土地無需繳納土地出讓金,只是這類房屋在出售時要向國家補交土地出讓金;而出讓土地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開發商取得的土地一般都是出讓的,出讓土地到期後可以續交出讓金繼續使用。


(2)儲備土地在出讓時擴展閱讀:

土地收儲制度出現的問題:

1、土地收儲成為房價上漲的重要推手

由於土地收儲制度最為重要的特徵,就是要由地方政府高度壟斷土地的一級市場。當一個地方的土地一級市場被高度壟斷的情況下,土地價格就極有可能出現飛速上漲。

2、土地收儲成為破壞社會公平的反面典型

由於土地收儲機構是代表政府統籌征地事宜,而且徵收的標准並非按照市場價格進行操作的。

因此,在徵收過程中,由於低價徵收,高價售出,用公權力剝奪了原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使得土地收儲制度的合理性備受置疑。

3、土地收儲成為地方政府對抗中央調控的重要工具

通過土地收儲,地方政府掌握了大量的土地資產。對於地方政府來說,土地不僅是財政權力,而且也是貨幣權力。

由於批出的土地幾乎立即就可以用作從銀行抵押貸款,所以,土地權力實際上就演變成了地方政府的某種貨幣發行權力。

㈢ 什麼是儲備用地

儲備用地是指政府根據國家儲備用地管理辦法規定,依法完成了收購的土地,再轉化為國家儲備用地的政府行為。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於2007年11月19日聯合制定發布了《土地儲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後由於18年重新修訂被廢止),對土地儲備主體與工作環節進行了界定,起到了統一規范土地儲備工作,完善土地儲備制度的作用。

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各地應根據調控土地市場的需要,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土地儲備實行計劃管理。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土地儲備計劃,應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作為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依據。

(3)儲備土地在出讓時擴展閱讀:

土地儲備的對象

(一)、國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國有土地使用年限屆滿,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被依法沒收使用權的國有土地;

(四)、因用地單位搬遷、解散、撤銷、破產、產業結構調整或其它原因調整出的國有土地,或者是經核准報廢的交通設施、礦場用地;

(五)、交易價格偏低,政府應優先購買的土地;

(六)、依法分批次徵用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七)、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不能按合同的期限開發或無力繼續開發且又不具備轉讓條件的土地;

(八)、其他需要進行儲備的國有土地。

㈣ 如何制定收購儲備土地出讓價格

土地招拍掛出讓價格評估,是估價人員根據擬出讓地塊條件和土地市場情況,依據《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組織,對擬出讓地塊的正常土地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你要對手上的土地出讓價格進行評估,必需遵循以下三個原則:

第一 採取公開市場價值標准

由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拍掛出讓是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屬於一種真正的市場行為,因此土地招拍掛評估理應採用公開市場價值標准。也就是擬出讓宗地在估價基準日時,並且在設定的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開發程度等條件下的正常公開市場價格。特別指出的是,土地招拍掛出讓評估不同於強制拍賣評估,因為強制拍賣評估要考慮短期內強制處分標的物時造成的價格折減。

第二 估價基準日應為招拍掛出讓日

在實際估價工作中,估價人員通常將實地查勘估價期間的某一個日期定為估價基準日,但估價基準日並非總是在估價日期的期間,也可能因特殊需要,將過去或未來的某個日期定為估價基準日。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拍掛出讓,一般都會提前一段時間在新聞媒體上刊登公告,土地出讓人要先行委託專門的估價機構對擬出讓土地進行評估。為真正體現出所評估的土地使用權價格是在出讓日正常、公開市場條件下的價格水平,其估價基準日應與出讓時間相一致。

第三 不同出讓方式可側重採用不同的估價方法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三種出讓方式,分別選用針對性、適應性強的估價方法,這是保證估價結果合法、合理的關鍵一步。以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時,宜重點選取市場法、假設開發法等評估方法。市場法能夠充分考慮在估價基準日近期市場上,類似宗地的交易行情和市場承受能力,其測算價格簡單明了,容易被土地出讓人和競買者認同和接受;假設開發法則詳細分析了擬出讓土地在規劃條件限制范圍內,最有效的利用方式、建築成本以及當前房地產市場現狀和未來可能帶來的收益等因素。此外,以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時,如果擬出讓地塊在缺乏交易案例,但存在潛在性收益的情況下,除可選取假設開發法等方法外,也可以側重選取收益還原法。

㈤ 儲備土地能否辦理土地登記

案例: 某市土地儲備中心以其所收購儲備的一宗面積為20000平方米的土地,向當地土地登記機構提出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申請,並打算以此使用權進行抵押。該市土地登記機構以該宗儲備土地有重新主張土地使用權人,其產權存在爭議為由,不予辦理登記。而土地儲備中心認為其享有儲備期間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對土地登記機構不予登記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為其儲備土地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 疑惑: 土地登記機構「不予辦理土地登記」的行為是否正確? 解析: 本案主要涉及土地儲備機構是否享有儲備土地的使用權,以及土地登記機構能否為儲備土地辦理登記的問題。 土地收購儲備,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律規定,運用市場機制,,通過收回、收購、置換和徵收等方式取得土地,直接或者進行前期開發後儲備,並以公開招拍掛等方式按需供應土地,調控各類建設用地需求。 目前,我國的土地儲備機構主要是依據當地政府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而設立,其性質和功能也不盡相同,主要可以分為政府職能部門設立的土地儲備機構(部門)和政府出資設立的企業性質的土地儲備機構兩種。政府職能部門設立的土地儲備機構(部門),屬於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不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政府出資的企業性質的土地儲備機構,也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作為市場主體收購儲備土地,但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關於土地儲備機構是否享有儲備土地的使用權的問題,實踐中,政府為確保土地儲備工作的順利進行,某一宗地是否納入政府儲備要經過政府職能部門認定或嚴格審批。事業單位性質的土地儲備機構具有經營管理土地的權利,但在收購儲備土地的過程中並沒有取得該土地的使用權。在本案中,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政府決策依法實施土地收購儲備是合法的,但是儲備土地是土地的一種特殊形態,土地儲備中心作為獨立的事業法人,根據政府行政授權對所儲備的土地行使管理權,但並不因此就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 關於土地登記機構能否為儲備土地辦理登記的問題。《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已有明確,其相關規定可以有效解決以往儲備土地不能融資等問題。《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對產權清晰、申請資料齊全的儲備土地,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土地證書。供應已發證儲備土地前,應收回土地證書,設立土地抵押權的,要先行依法解除。」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儲備土地可以為其辦理土地登記,但是對產權不清晰、申請資料不齊全的儲備土地是不能辦理登記的。本案中,如果該儲備土地確實存在權屬爭議,則土地登記機構以產權存在爭議為由,不予辦理登記的做法是正確的。 雖然在實踐中為了解決儲備土地融資等問題,允許為儲備土地辦理登記,但由於儲備土地具有短期內由儲備機構代政府管理的特殊性,在出讓土地時需要收回土地證書,由此又會產生一系列的問題,因此,對於儲備土地的登記應慎重。 中國土地礦產法律事務中心 楊慧娟

㈥ 土地收儲金與土地出讓金是不是一回事

不是。

土地儲備資金是指土地儲備機構在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收回土版地進行前期開發等所需的權資金,專款用於土地儲備的各項開支,也就是收儲成本。具體包括征地拆遷過程中的補償費,測繪費,評估費,廣告費等等。

出讓金是依據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原則,在國有土地出讓時,由土地使用者向政府繳納的款項。

㈦ 土地收儲和征地、土地出讓之間的區別是什麼怎樣才算已完成征地完成收儲請智者賜教,謝謝!

1、行為不同

土地儲備,是指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許可權范圍內,對通過收回、收購、徵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進行儲存或前期開發整理,並向社會提供各類建設用地的行為。

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是由政府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市場機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通過收購、回購、置換和徵用等方式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利用和存儲後,以公開招標、拍賣出讓方式供應土地,控制各類建設用地需求的制度。

2、供應方式不同

土地收購儲備制度供應方式有招標拍賣和協議出讓兩種類型。

土地儲備制度有在批准范圍內對土地取得使用權。

(7)儲備土地在出讓時擴展閱讀: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四)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1、土地收購

土地收購是指根據市政府授權和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中心收購或收回市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活動。

2、土地儲備

對於進入土地儲備體系的土地,在出讓給新的土地使用單位以前,由土地儲備中心負責組織前期開發和經營管理。

3、土地供應

對進入土地儲備體系的土地,由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和土地市場的需求制定土地供應計劃,有計劃地統一向用地單位供應土地。

儲備土地的供應方式可以分為招標拍賣和協議出讓兩種類型。

㈧ 為什麼國有儲備用地不能入賬

國有儲備用地歸國家所有。不是企業所有,所以不屬於你企業的資產。所以剔除。
出讓性質是企業需要交納出讓金的,歸企業所有,屬於企業的資產。
希望採納,歡迎追問!

㈨ 儲備土地可否按照出讓價格評估

根據《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

………………政府儲備土地設定抵押權,其價值按照市場評估價值扣除應當上繳政府的土地出讓收益確定,抵押程序參照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程序執行。

㈩ 土地收儲中心收購的土地在出讓前需要給土地辦理土地使用權證么

你是不是昆明的?
1、肯定不會辦。
2、辦理土地證只有國土局會辦理。
3、土地儲備中心是屬於政版府部門權,以前在國土局的,現在分割出來,只對土地進行土地收儲,沒有土地證得土地,如果有土地權屬等資料是會辦理土地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