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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儲備庫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3-31 09:32:44

❶ 土地收儲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規范土地市場運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
第三條土地儲備機構應為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相配合,保證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開展。
第五條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要將土地儲備與供應數量、儲備資金收支、貸款數量等信息按季逐級匯總上報主管部門,並在同級部門間進行信息交換。 第六條 各地應根據調控土地市場的需要,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儲備土地必須符合規劃、計劃,優先儲備閑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
第七條土地儲備實行計劃管理。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等部門應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共同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應包括:
(一)年度儲備土地規模;
(二)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規模;
(三)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規模;
(四)年度儲備土地臨時利用計劃;
(五)計劃年度末儲備土地規模。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土地儲備計劃,應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作為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依據。 第十條 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范圍: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土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二條 因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應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後,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政府有償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三條 根據土地儲備計劃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儲備機構應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收購土地的補償標准,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土地評估結果協商,經國土資源管理、財政部門或地方法規規定的機構批准確認。完成收購程序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四條 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五條 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六條 對納入儲備的土地,經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准,土地儲備機構有權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臨時利用及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進行融資等活動。
第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對產權清晰、申請資料齊全的儲備土地,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土地證書。供應已發證儲備土地前,應收回土地證書,設立土地抵押權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十八條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儲備土地特別是依法徵收後納入儲備的土地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使之具備供應條件。
第十九條 前期開發涉及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實施單位。
第二十條土地儲備機構應對納入儲備的土地採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護管理,防止侵害儲備土地權利行為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 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土地儲備機構可將儲備土地或連同地上建(構)築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設立抵押權的儲備土地臨時利用,應徵得抵押權人同意。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兩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 第二十二條 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整理後,納入當地市、縣土地供應計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組織供地。
第二十三條 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後的土地,納入儲備滿兩年未供應的,在下達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 第二十四條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7〕17號)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土地儲備機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的貸款應為擔保貸款,其中抵押貸款必須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申請貸款的土地儲備機構必須滿足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要求。土地儲備機構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土地儲備機構申請貸款時,應持財政部門的貸款規模批准文件及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等書面材料向當地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申請擔保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嚴格按照商業原則在批準的規模內發放土地儲備貸款。土地儲備貸款應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不得挪用。
政府儲備土地設定抵押權,其價值按照市場評估價值扣除應當上繳政府的土地出讓收益確定,抵押程序參照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程序執行。
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准確、完整、及時地向人民銀行建立的全國統一的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報送土地儲備機構的土地儲備貸款相關信息。在貸款發放前,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查詢貸款儲備機構的信息,對有不良記錄的土地儲備機構審慎發放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根據監管要求,合理、科學確定貸款期限。
第二十六條土地儲備機構舉借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必須按貸款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七條 各類財政性資金依法不得用於土地儲備貸款擔保。土地儲備機構應加強資金風險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第三方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依據本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會同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❷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規范土地市場運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
第三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為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相配合,保證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開展。
第五條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要將土地儲備與供應數量、儲備資金收支、貸款數量等信息按季逐級匯總上報主管部門,並在同級部門間進行信息交換。 第六條 各地應根據調控土地市場的需要,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儲備土地必須符合規劃、計劃,優先儲備閑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
第七條 土地儲備實行計劃管理。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等部門應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共同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應包括:
(一)年度儲備土地規模;
(二)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規模;
(三)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規模;
(四)年度儲備土地臨時利用計劃;
(五)計劃年度末儲備土地規模。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土地儲備計劃,應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作為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依據。 第十條 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范圍: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土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二條 因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應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後,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政府有償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三條 根據土地儲備計劃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儲備機構應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收購土地的補償標准,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土地評估結果協商,經國土資源管理、財政部門或地方法規規定的機構批准確認。完成收購程序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四條 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五條 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六條 對納入儲備的土地,經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准,土地儲備機構有權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臨時利用及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進行融資等活動。
第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對產權清晰、申請資料齊全的儲備土地,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土地證書。供應已發證儲備土地前,應收回土地證書,設立土地抵押權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十八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儲備土地特別是依法徵收後納入儲備的土地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使之具備供應條件。
第十九條 前期開發涉及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實施單位。
第二十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對納入儲備的土地採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護管理,防止侵害儲備土地權利行為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 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土地儲備機構可將儲備土地或連同地上建(構)築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設立抵押權的儲備土地臨時利用,應徵得抵押權人同意。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兩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 第二十二條 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整理後,納入當地市、縣土地供應計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組織供地。
第二十三條 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後的土地,納入儲備滿兩年未供應的,在下達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 第二十四條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7〕17號)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土地儲備機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的貸款應為擔保貸款,其中抵押貸款必須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申請貸款的土地儲備機構必須滿足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要求。土地儲備機構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土地儲備機構申請貸款時,應持財政部門的貸款規模批准文件及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等書面材料向當地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申請擔保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嚴格按照商業原則在批準的規模內發放土地儲備貸款。土地儲備貸款應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不得挪用。
政府儲備土地設定抵押權,其價值按照市場評估價值扣除應當上繳政府的土地出讓收益確定,抵押程序參照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程序執行。
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准確、完整、及時地向人民銀行建立的全國統一的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報送土地儲備機構的土地儲備貸款相關信息。在貸款發放前,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查詢貸款儲備機構的信息,對有不良記錄的土地儲備機構審慎發放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根據監管要求,合理、科學確定貸款期限。
第二十六條 土地儲備機構舉借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必須按貸款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七條 各類財政性資金依法不得用於土地儲備貸款擔保。土地儲備機構應加強資金風險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第三方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依據本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會同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❸ 我想要一份倉庫盤點管理的規章制度

盤點操作制度

一、 總則

為加強庫存貨物的管理,明確相關人員的保管責任,避免公司的資產受到損失,保證庫存商品的真實、准確、有效,確保帳實相符,特製訂本制度。

二、 盤點對象及范圍

盤點對象為公司總部DC及各分公司RDC內存放貨物;范圍包括所有在庫(含常規、非常規類貨物)成品。

三、 盤點責任主體

公司財務是所有貨物金額的最終確認者,負責對整個公司貨物盤點數據進行最終核定,還可以按需要對庫存貨物不定期組織抽盤;銷管部下屬Logistics工作組是所有貨物實物保管的最終責任主體,負責組織與指導庫存貨物的定期盤點工作。對庫存貨物的丟失、毀損,分公司經理是分公司的第一責任人並負直接管理責任,銷管部負職能管理責任,各分公司Logistics工作組負直接責任;分公司經理是分公司貨品管理和盤點的第一責任人;對商品的丟失、毀損負直接責任。

四、 盤點周期

1. 例行盤點

每月1日為全公司盤點日,例行盤點不僅是貨品管理的需要,同時也是倉管開展自檢自查的過程。逢法定節假日另行通知。

2 . 其他事項盤點

1)供應商某規格停產或由於銷售模式的改變等,需按大類、規格等對應盤點。

2)銷管經理、分公司經理、總部及分公司Logistics工作組等與物流相關人員離職或工作調動時應組織盤點,並建議人力資源部的人事調動在月例行盤點後進行。

3)按需要對總部及分公司進行的抽盤。

五、 盤點人員分工

1、 參加人員

1)總部:銷管經理、Logistics工作組

2)分公司:分公司經理、各銷管、Logistics工作組

2、 人員職責及分工

1) 領導小組:總部領導小組由財務總監、營銷總監、銷管部經理組成;分公司由分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Logistics工作組組長(或銷管)。

2) 各盤點單位管理人員

l 督查員:由總部或分公司派出至某盤點單位檢查盤點工作,不固定

l 總盤人:負責盤點工作的指揮、協調、督導及異常事項向總、分公司領導小組的通報

總部由銷管部經理或Logistics工作組組長擔任,分公司由分公司經理擔任

3)各具體盤點實施小組(必須由三人組成一個盤點小組):

l 盤點人:負責有順序的唱報貨物型號,由倉庫保管員擔任

l 記錄人:負責盤點人唱報商品型號的記錄工作,由倉庫負責人(或銷管)擔任

l 監盤人:負責復核、監督盤點人唱報型號與記錄型號的一致

總部由客服組人員擔任,分公司由財務人員擔任。

六、 盤點前准備工作

1. 各倉庫保管員將貨品按常規、非常規等大類、規格將庫存貨品整理碼放;

2. 財務部人員將所有貨品明細自SAP中導出,簽字確認;

3. 殘次貨品(殘次貨品的系統、手工保管帳必須建立)均單獨堆放,與正常庫存貨品分開;

4. 盤點開始後停止所有貨品的進出庫動作;

5. 總盤人安排好人員
倉庫管理規章制度及流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本公司的倉庫管理規范化,保證財產物資的完好無損,根據企業管理和財務管理的一般要求,結合本公司具體情況,特製訂本規定。
第二條 倉庫管理工作的任務
(1) 做好物資出庫和入庫工作。
(2) 做好物資的保管工作。
(3) 做好各種防患工作,確保物資的安全保管,不出事故。
第二章 倉庫物資的入庫
第三條 對於業務人員購入的貨物,保管人員要認真驗收物資的數量、名稱是否與貨單相符,對於實物與貨單內容不符的,辦理入庫手續要如實反映。
第四條 對於貨物驗收過程中所發現的有關數量、質量、規格、品種等不相符現象,保管人員有權拒絕辦理入庫手續,並視具體情況報告主管人員處理。
第三章 倉庫貨物的出庫
第五條 對於一切手續不全的提貨,保管人員有權拒絕發貨,並視具體情況報告主管人員。
第四章 倉庫貨物的保管
第六條 倉庫保管員要及時登記各類貨物明細帳,做到日清月結,達到帳帳相符,帳物相符、帳卡相符。
第七條 每月月底之前,保管人員要對當月各種貨物予以匯總,並編制報表上報部門主管人員。
第八條 保管人員對庫存貨物要每月月末盤點對帳。發現盈餘、短少、殘損,必須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及時寫出書面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部門主管人員。
第九條 做好倉庫與運輸環節的銜接工作,在保證貨物供應、合理儲備的前提下,力求減少庫存量,並對貨物的利用、積壓產品的處理提出建議。
第十條 根據各種貨物的不同種類及其特性,結合倉庫條件,保證倉庫貨物定置擺放,合理有序,保證貨物的進出和盤存方便。
第十一條 對於易燃、易爆、劇毒等貨物,應指定專人管理,並設置明顯標志。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出入庫人員登記制度。
第十三條 嚴格執行安全工作規定,切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保證倉庫和貨物財產的安全。
第十四條 庫管人員每天上下班前要做到三「檢查」,確保財產貨物的完整。如有異常情況,要立即上報主管部門。
(1)上班必須檢查倉庫門鎖有無異常,物品有無丟失。
(2)下班檢查是否鎖門、拉閘、斷電及不安全隱患。
(3)檢查易燃、易爆物品是否單獨存儲、妥善保管。
第十五條 嚴格遵守倉庫保管紀律、規定,倉庫保管紀律內容規定:
(1)嚴禁在倉庫內吸煙。
(2)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倉庫。
(3)嚴禁塗改賬目。
(4)嚴禁在倉庫堆放雜物、廢品。
(5)嚴禁在倉庫內存放私人物品。
(6)嚴禁在倉庫內閑談、談笑、打鬧。
(7)嚴禁隨意動用倉庫消防器材。
(8)嚴禁在倉庫內亂接電源,臨時電線,臨時照明。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行政部制定,報總經理批准實施。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執行。

倉庫管理流程

❹ 如何管理好倉庫

倉庫進銷存管理軟體現在已經成為眾多企業必不可少的倉儲管理工具,但是對很多人來講,依然是很陌生,因為仍然有一部分企業沒有接觸過這種信息化的系統,

1、訂單處理作業

物流中心的交易起始於客戶的咨詢、業務部門的報表,而後由訂單的接收,業務部門查詢出貨日的存貨狀況、裝卸貨能力、流通加工負荷、包裝能、配送負荷等來答復客戶,而當訂單無法依客戶之要求交貨時,業務部加以協調,倉庫管理軟體通常也是如此定義。

由於物流中心一般均非隨貨收取貨款,而是於一段時間後,予以結帳,因此在訂單資料處理的同時,業務人員尚依據公司對該客戶的授信狀況查核是否已超出其授信額度。

此外在特定時段,業務人員尚統計該時段的訂貨數量,並予以調貨、分配出貨程序及數量。退貨資料的處理亦該在此階段予以處理。另外業務部門尚制定報表計算方式,做報表歷史資料管理,訂定客戶**最小批量、訂貨方式或**結帳截止日。

2、采購作業

倉庫進銷存軟體中,自交易訂單接受之後由於供應貨品的要求,物流中心要由供貨廠商或製造廠商**商品,采購作業的內容包含由商品數量求統計、對供貨廠商查詢交易條件,而後依據我們所制訂的數量及供貨廠商所提供較經濟的**批量,提出采購單。

而於采購單發出之後則進行入庫進貨的跟蹤運作。

3、進貨入庫作業

當倉庫管理軟體中采購單開出之後,於采購人員進貨入庫跟蹤催促的同時,入庫進貨管理員即可依據采購單上預定入庫日期,做入庫作業排程、入庫站台排程,而後於商品入庫當日,當貨品進入時做入庫資料查核、入庫品檢。

查核入庫貨品是否與采購單內容一致,當品項或數量不符時即做適當的修正或處理,並將入庫資料登錄建檔。入庫管理員可依一定方式指定卸貨及棧板堆疊。對於由客戶處退回的商品,退貨品的入庫亦經過退貨品檢、分類處理而後登錄入庫。

一般商品入庫堆疊於棧板之後有兩種作業方式,一為商品入庫上架,儲放於儲架上,等候出庫,需求時再予出貨。商品入庫上架由電腦或管理人員依照倉庫區域規劃管理原則或商品生命周期等因素來指定儲放位置,或於商品入庫之後登錄其儲放位置,以便於日後的存貨管理或出貨查詢。

另一種方式即為直接出庫,此時管理人員依照出貨要求,將貨品送往指定的出貨碼頭或暫時存放地點。在入庫搬運的過程中由管理人員選用搬運工具、調派工作人員、並做工具、人員的工作時程安排。

4、庫存管理作業

倉庫管理軟體的庫存管理作業包含倉庫區的管理及庫存數控制。倉庫區的管理包括貨品於倉庫區域內擺放方式、區域大小、區域的分布等規劃;貨品進出倉庫的控制遵循:先進先出或後進先出;

進出貨方式的制定包括:貨品所用的搬運工具、搬運方式;倉儲區儲位的調整及變動。

庫存數量的控制則依照一般貨品出庫數量、入庫所時間等來制定采購數量及采購時點,並做采購時點預警系統。訂定庫存檔點方法,於一定期間印製盤點清冊,並依據盤點清冊內容清查庫存數、修正庫存帳冊並製作盤虧報表。倉庫區的管理更包含容器的使用與容器的保管維修。

5、補貨及揀貨作業

由客戶訂單資料的統計,我們即可知道貨品真正的需求量,而倉庫管理軟體於出庫日,當庫存數足以供應出貨需求量時,我們即可依據需求數印製出庫揀貨單及各項揀貨指示,做揀貨區域的規劃布置、工具的選用、及人員調派。

出貨揀取不只包含揀取作業,更應注意揀貨架上商品的補充,使揀貨作業得以流暢而不致於缺貨,這中間包含了補貨水準及補貨時點的訂定、補貨作業排程、補貨作業人員調派。

(4)項目儲備庫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首先,制定倉庫管理制度。其實任何企業的管理都離開不了制度的約束,尤其是在倉庫管理這方面,程序多,項目繁雜,小到貨物的擺放,大到全部貨物的采購,都應該有一個可以遵循的制度,這樣才能井井有條的來做,井井有條就是倉庫管理制度的核心內容,以條例管理,以制度執行,倉庫管理才有效果。

最後,強化倉庫管理執行力。有了制度,有了倉庫管理軟體,剩下最重要的就是執行力了,強化執行力,對於倉庫管理工作至關重要,畢竟制度事實和平台操作都是靠人來完成的,人不操作或者隨意操作,一切都是白搭,執行者根據倉庫管理軟體上的倉庫信息,嚴格按制度執行,這樣再亂的倉庫,都會管理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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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倉庫管理制度

(一)總則
1.倉庫是企業物資供應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各種物資周轉儲備的環節,同時擔負著物資管理的多項業務職能。它的主要任務是:保管好庫存物資,做到數量准確,質量完好,確保安全,收發迅速,面向生產,服務周到,降低費用,加速資金周轉。
2.置要根據工廠生產需要和廠房設備條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內部要加強經濟責任制,進行科學分工,形成物資分口管理的保證體系;業務上要實行工作質量標准化,應用現代管理技術和ABC分類法,不斷提高倉庫管理水平。
(二)物資驗收入庫存
3.物資入庫存,保管員要親自同交貨人交接手續,核對清點物資名稱、數量是否一致,按物資交接本上的要求簽字,應當認識簽收是經濟責任的轉移。
4.物資入庫存,應先入待驗區,未經檢驗合格不準進入貨位,更不準投入使用。
5.材料驗收合格,保管員憑發票所開列的名稱、型號、數量、計量驗收就位,鋼材應塗色標志,入庫存單各欄應填寫清楚,並隨同托收單交財務科記賬。
6.不合格品,應隔離堆放,嚴禁投產使用。如工作馬虎,混入生產,保管員應負失職的責任。
7.驗收中發現的總是要及時通知科長和經辦人處理。托收到而貨未到,或貨已到而無發票,均應向經辦人反映查詢,直到消除懸事掛賬。
(三)物資的儲存保管
8.物資的儲存保管,原則上應以物資的屬性、特點和用途規劃設置倉庫,並根據倉庫的條件考慮劃區分工,凡吞吐量大的落地堆放,周轉量小的貨架存放,落地堆放以分類和規格的次序排列編號,上架的以分類四號定位編號。
9.物資堆放的原則是:在堆垛合理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推行五五堆放,根據貨物特點,必須做到過目見數,檢點方便,成行成列,文明整齊。
10.倉庫保管員對庫存、代保管、待驗材料以及設備、容器和工具等負有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因此堅決做到人各有責,物各有主,事事有人管。倉庫物資如有損失、貶值、報廢、盤盈、盤虧等,保管員不得採取「發生盈時多送,虧時剋扣」的違紀做法。
11.保管物資要根據其自然屬性,考慮儲存的場所和保管常識處理,加強保管措施,達到「十不」要求,務使國家財產不發生保管責任損失。同類物資堆放,要考慮先進先出,發貨方便,留有迴旋餘地。
12.保管物資,未經科長同意,一律不準擅自借出。總成物資,一律不準折件零發,特殊情況應經科長批准。
13.倉庫要嚴格保衛制度,禁止非本庫存人員擅自入庫。倉庫嚴禁煙火,明火作業需經保衛科批准。保管員要懂得使用消防器材和必要的防火知識。
(四)物資發放
14.按「推陳儲新,先進先出,按規定供應,節約用料」的原則發材料 。發料堅持一盤底,二核對,三發料,四減數的原則。對貪圖方便,違反發料原則造成物資失效、霉變、大料小用、優料劣用以及差錯等損失,保管員應負經濟責任。
15.領料單應填明材料名稱、規格、型號、領料數量、圖號、零件名稱或材料用途,核算員和領料人簽字。屬計劃內的材料應有材料計劃;屬限額供料的材料應符合限額供料制度;屬規定審批的材料應有審批人簽字。同時,超費用領料人未辦手續,不得發料。
16.調撥材料,保管員要審查單價、貨款總金額並蓋有財務科收款章時方可發料。發現價格不符或貨款少收等,應立即通知開票人更正後發貨。
17.對於專項申請用料,除計劃采購員留作備用的數量外,均應由申請單位領用。常備用料,凡屬可以分割折另的,本著節約的原則,都應折另供應,不準一次性發料。
18.發料必須與領料人和接料車間辦理交接,當面點交清楚,防止差錯出門。
19.所有發料憑證,保管員應妥善保管,不可丟失。
(五)其他有關事項
20.記帳要字跡清楚,日清月結不積壓,托收、月報及時。
21.允許范圍內的磋差、合理的自然損耗所引起的盤盈盤虧,每月都可以上報,以便做到賬、卡、物、資金四一致。
22.創造五好倉庫是每個保管員努力的方向,每月對倉庫進行一次檢查,以促進創五好倉庫的開展。
23.保管員調動工作,一定要辦理交接手續,移交中的未了事宜及有關憑證,要列出清單三份,寫明情況,雙方簽字,科領導見證,雙方各執一份,報科存檔一份,事後發生糾葛,仍由原移交人負責賠償。對失職造成的虧損,除原價賠償外,還要給紀律處分。
24.庫存盈虧反映出保管員的工作質量,力求做到不出現差錯。

深圳機場使機樓有限公司倉庫物資管理規定
(一)公司各部門所購一切物資材料,嚴格實行先入庫存、後使用制度。
(二)購置部門采購物資應及時與總務部負責人和倉庫員聯系,通知到貨時間、數量、貨物品種,並協助做好搬運工作。
(三)倉管員對倉物料必須嚴格驗查物料的品名、規格和數量。發現品名、規格數量、價格與單據、運單不符,應及時通知購置部門向供貨單位辦理補料或退貨手續。進倉物料的質量驗收由購置部門負責。
(四)經辦理驗收手續進倉的物料,倉管員應及時開出「倉庫收料單」,倉庫據以記賬並送經辦人一份,用以辦理付款手續。
(五)各部門領用物料,必須填制「倉庫領料單」,經使用部門經理(負責人)簽名,再交總務部負責人批准,方能領料。公司貴重物品的領用,由使用部門書面申請,公司領導簽字批准後,方可辦理領料手續。
(六)為提高各部門領料工作的計劃性及有利於加強倉庫物資的管理,採用隔天發料辦法,定為星期二、三、五,三天辦理領料事宜,特殊情況除外。
(七)各部門下月領用物料的計劃,應在上月終5天前(即每月的二十五日)報總務部。臨時補給物資必須提前三天報總務部。
(八)物業出倉,必須辦理出庫手續,填制「倉庫領料單」,並驗明物業的規格、數量、經總務部負責人簽字後,方能發貨,倉管員應及時記賬。
(九)倉管員對任何部門均應嚴格按先辦出倉手續後發貨的程序發貨。嚴禁先出貨後補手續的錯誤做法。嚴禁白條發貨。
(十)倉管應對各項物料設立「物料購、領、存貨卡」,凡購入,領用物料,應立即做相應的記載,及時反映物資的增減變化情況,做到賬、物、卡三相符。
(十一)倉庫應每月對庫存物資進行一次盤點,發現升溢、損缺,應辦理物資盤盈、盤虧報告手續,填制「商品、物料盤盈、盤虧報告表」,經公司領導批准,據以列賬,並報財務部一份、總務部一份。每月月報表、匯總表、盤點表需送總經理閱示。
(十二)為及時反映庫存物資數額,配合使用部門編好采購計劃,以節約使用資金,倉管員應每月編制「庫存物資余額表」,送交財務部及有關部門各一份。
(十三)倉庫物資必須按類別、固定位置堆放。注意留通道,做到整齊、美觀。填好貨物卡,把貨物卡掛放在顯眼位置。
(十四)庫內嚴禁攜帶火種,嚴禁吸煙,非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庫存內。
(十五)倉管員要認真做好倉庫的安全工作,經常巡視倉庫,檢查有無可疑跡象。要認真做好防火、防潮、防盜工作,檢查火災危險隱患,發現問題應及時匯報。
倉庫物資管理制度
(一)加強倉庫管理,做好物資的收發和保管工作。做到保質、保量、及時、成套地完成物資的收發任務。保擀就是要把質量好的物資收進來並發給用戶;保量就是按合同規定的數量,及時縮短驗收和配發時間,做到快收快發,按照物資的供應計劃,及時地把物資發放到需求單位。
(二)做好倉庫管理是加強物資管理的一項重要任務,為此每位倉庫管理人員必須根據儲存物資的特點,做好「五無」——無霉爛變質、無損壞和丟失、無隱患、無雜物積塵、無老鼠;做好「六防」——防潮、防壓、防腐、防火、防盜。
(三)保證物資管理的安全,嚴防貪污,嚴防壞人破壞,嚴防一切事故發生,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倉庫,不準在倉庫內吸煙、燒電爐。
(四)物資進倉須有嚴格驗收手續,對物資的數量、規格、質量、名稱等做到准確無誤,同時做好進倉的登記手續。
(五)物資出庫發放必須嚴格執行發料須有領料憑證,並且手續完備、齊全,否則倉庫管理人員有權拒發材料。
(六)開展技術革新,不斷改善倉庫的物資管理工作,減輕笨重體力勞動,做到科學管理倉庫,提高工作效率,使物資盡快地投入生產,充分發揮物資的作用。
倉庫管理規定
一、總則
第一第六:為了使本公司的倉庫管理規范化,保證財產物資的完好無損,根據企業管理和財務管理的一般要求,結合本公司的一些具體情況,特定本規定。
第二條:倉庫管理工作的任務:
(1)根據本規定做好物資出庫和入庫工作,並使物資儲存、供應、銷售各環節平衡銜接。
(2)做好物資的保管工作,如實登記倉庫實物賬,經常清查、盤點庫存物資,做到賬、卡、物相符。
(3)積極開展廢舊物資、生產余料的回收、整理、利用工作,協助做好積壓物資的處理工作。
(4)做好倉庫安全保衛工作,確保倉庫和物資的安全。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公司所屬的各級公司,包括全資公司和控股公司。
第四條:倉庫管理人員納入其所在企業的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倉庫保管員由總公司財務委員會統一安排和調配。
(二)倉庫物資的入庫
第五條:外購物資(包括外購材料、商品等)到達後,由業務部門經辦人填制「商品驗收單」一式四份(經倉管員簽字後的「商品驗收單」,一聯由業務部門留底,一聯交統計,一聯由業務部門交給財務部,一聯交倉庫作為開具「入庫單」依據),倉管員根據「商品驗收單」填寫的品名、規格、數量、單價,將實物點驗入庫後,在「商品驗收單」上簽名,並根據點驗結果如實填制「入庫規格單」一式三份,送貨人須就貨物與入庫單的相應項目與倉庫員核對,確認無誤後在「入庫單」上簽名,做到貨、單相符,倉管員憑手續齊全的「商品驗收單(倉庫聯)」和「入庫單」的存根登記倉庫實物賬,其餘一聯交財務部門,一聯交業務部門。
第六條:企業自身生產的產成品入庫,須有質量管理部門出具的產品質量合格證,由專人送交倉庫,倉管員根據入庫情況填制「入庫單」一式三份,雙方相互核對無誤後須在「入庫單」上簽名,簽名後的入庫單一聯由倉庫作為登記實物賬的依據,一聯交生產車間做產量統計依據,一聯交財部作為成本核算和產品核算的依據。
第七條:委託加工材料和產品加工完後的入庫手續類比外購物資入庫手續進行辦理,但在「入庫單」上註明其來源,並在「發外加工登記簿」上予以登記。
第八條:因生產需要而直接進入生產車間的外購物資或已完工的委託加工材料,應同時辦理入庫手續和出庫手續,以准確反映公司的物資量。
第九條:來料加工戶所提供的材料比外購物資入庫辦理手續,但不登記倉庫實物賬,而設「來料加工材料登記簿」,以作備查。
第十條:車間余料退庫應填制紅字領料單一式三份,並在備注欄內詳細說明原因,如系月底的假退料,則在辦理退料手續的同時,辦理下月領料手續。
第十一條:對於物資驗收入庫過程中所發現的有關數量、質量、規格、品種等不相符的現象,倉管員有權拒絕辦理入庫手續並視其程度報告業務部門、財務部門和公司經理處理。
(三)倉庫物資的出庫
第十二條:公司倉庫一切商品貨物的對外發放,一律憑蓋有財務專用章和有關人士簽章的「商品調撥單(倉庫聯)」,一式四份,一聯交業務部門,一聯交財務部門,一聯交倉庫作為開具「出庫單」依據,一聯交統計。由公司業務員辦理出庫手續,倉管員根據「商品調撥單」開具業務承辦人,一聯由倉庫作為登記實物帳的依據,一聯由倉管員定期交財務部。
第十三條:生產車間領用原料、工具等物資時,倉管員憑生產技術部門的用料定額和車間負責人簽發的領料單發放,倉管員和領料人均須在令料單上簽名。領料單一式三份,一聯退回車間作為其物資消耗的考核依據,一聯交財務部作成本核算依據,一聯由倉庫作為登記實物帳的依據。
第十四條:發往外單位委託加工的材料,應同樣辦理出庫手續,但須在出庫單上註明,並設置「發外加工登記簿」進行登記。
第十五條:來料加工客戶所提供的材料在使用時,應類比生產車間領用辦理出庫手續,但須在領料單上註明,且不登記實物帳,而是在「來料加工材料登記簿」上予以登記。
第十六條:對於一切手續不全的提貨、領料事項,倉管員有權拒絕發貨,並視其程度報告業務部門、財務部門和公司經理處理。
(四)倉庫物資的保管
第十七條:倉庫設商品材料實物保管帳(簡稱「倉庫實物帳」)和實物登記卡,倉庫實物帳按物資類別、品名、規格分類進行銷存核算,只記數量,不記金額,同時,在每一商品材料存放點設置商品材料實物登記卡,根入庫單、出庫單和領料單等及時登記倉庫實物帳及實行卡,保證帳、卡、物相符。
第十八條:每月必須對庫存的商品材料進行實物盤點一次,財務人員予以抽查或監盤,並由倉管員填制盤點一式三份,一聯倉庫留存,一聯交財務部,一聯交公司有關領導,並將實物盤點數與倉庫實物帳核對,如有損耗或升溢應在盤點表中相關欄目內填列,經財務部門核實,並報有關部門和領導批准,方可作調帳處理,以保證財務帳、倉庫實物帳、實物登記卡和實物相符合。
第十九條:倉庫物資的計量工作應按通用的計量標准實行,對不同物資採用不同的計量方法,確保物資計量的准確性。
第二十條:做好倉庫與供應、銷售環節的銜接工作,在保證生產供應等合理儲備的前提下,力求減少庫存量,並對物資的利用、積壓產品的確處理等提出建議。
第二十一條:倉庫物資的保管要根據各種物資的不同種類及其特性,結合倉庫條件,採用不同方法分別存放,既要保證物資免受各種損害,又要保證物資的進出和盤存方便。
第二十二條:對於某些特殊物資,如易燃、易爆、劇毒等物資,應指定專人保管,並設置明顯標志。
第二十三條:建立和健全出入庫人員登記制度,入庫人員均須經過倉管員的同意,並經過登記之後,方可在倉管員的陪同下進入倉庫,進入倉庫的人員一律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庫房內吸煙。
第二十四條:倉管員應嚴格執行安全工作規定,切實做好防火、防盜等工作,定期檢查維修避雷和消防等器材和設備,保障倉庫和物資財產的安全。
第二十五條:倉管員工作調動時,必須辦理移交手續,由財務領導進行監交,表上簽名,只有當結交手續辦妥之後,才能離開工作單位。
第二十六條:未按本規定辦理物資人、出庫手續而造成物資短缺、規格或質量不合要求的和帳實不符,倉管員應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損失,財務經理應負領導責任。

❻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有什麼規定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7]17號)的規定。
土地儲備機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的貸款應為擔保貸款,其中抵押貸款必須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申請貸款的土地儲備機構必須滿足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要求。土地儲備機構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土地儲備機構申請貸款時,應持財政部門的貸款規模批准文件及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等書面材料向當地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申請擔保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嚴格按照商業原則在批準的規模內發放土地儲備貸款。土地儲備貸款應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不得挪用。
政府儲備土地設定抵押權,其價值按照市場評估價值扣除應當上繳政府的土地出讓收益確定,抵押程序參照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程序執行。
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准確、完整、及時地向人民銀行建立的全國統一的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報送土地儲備機構的土地儲備貸款相關信息。在貸款發放前,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查詢貸款儲備機構的信息,對有不良記錄的土地儲備機構審慎發放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根據監管要求,合理、科學確定貸款期限。
土地儲備機構舉借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必須按貸款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各類財政性資金依法不得用於土地儲備貸款擔保。土地儲備機構應加強資金風險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第三方提供擔保。

❼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財務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為加強土地管理,規范土地儲備管理行為,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等有關規定,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制定了《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規范土地市場運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

第三條土地儲備機構應為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

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相配合,保證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開展。

第五條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要將土地儲備與供應數量、儲備資金收支、貸款數量等信息按季逐級匯總上報主管部門,並在同級部門間進行信息交換。

第二章計劃與管理

第六條各地應根據調控土地市場的需要,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儲備土地必須符合規劃、計劃,優先儲備閑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

第七條土地儲備實行計劃管理。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等部門應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共同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應包括:

(一)年度儲備土地規模;

(二)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規模;

(三)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規模;

(四)年度儲備土地臨時利用計劃;

(五)計劃年度末儲備土地規模。

第九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土地儲備計劃,應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作為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依據。

第三章范圍與程序

第十條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范圍: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土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二條因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應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後,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政府有償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三條根據土地儲備計劃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儲備機構應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收購土地的補償標准,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土地評估結果協商,經國土資源管理、財政部門或地方法規規定的機構批准確認。完成收購程序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四條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五條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四章開發與利用

第十六條對納入儲備的土地,經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准,土地儲備機構有權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臨時利用及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進行融資等活動。

第十七條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對產權清晰、申請資料齊全的儲備土地,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土地證書。供應已發證儲備土地前,應收回土地證書,設立土地抵押權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十八條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儲備土地特別是依法徵收後納入儲備的土地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使之具備供應條件。

第十九條前期開發涉及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實施單位。

第二十條土地儲備機構應對納入儲備的土地採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護管理,防止侵害儲備土地權利行為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土地儲備機構可將儲備土地或連同地上建(構)築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設立抵押權的儲備土地臨時利用,應徵得抵押權人同意。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兩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

第五章土地供應

第二十二條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整理後,納入當地市、縣土地供應計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組織供地。

第二十三條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後的土地,納入儲備滿兩年未供應的,在下達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

第六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7]17號)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土地儲備機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的貸款應為擔保貸款,其中抵押貸款必須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申請貸款的土地儲備機構必須滿足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要求。土地儲備機構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土地儲備機構申請貸款時,應持財政部門的貸款規模批准文件及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等書面材料向當地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申請擔保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嚴格按照商業原則在批準的規模內發放土地儲備貸款。土地儲備貸款應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不得挪用。

政府儲備土地設定抵押權,其價值按照市場評估價值扣除應當上繳政府的土地出讓收益確定,抵押程序參照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程序執行。

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准確、完整、及時地向人民銀行建立的全國統一的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報送土地儲備機構的土地儲備貸款相關信息。在貸款發放前,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查詢貸款儲備機構的信息,對有不良記錄的土地儲備機構審慎發放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根據監管要求,合理、科學確定貸款期限。

第二十六條土地儲備機構舉借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必須按貸款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七條各類財政性資金依法不得用於土地儲備貸款擔保。土地儲備機構應加強資金風險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第三方提供擔保。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依據本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會同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❽ 土地儲備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規范土地市場運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
第三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為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相配合,保證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開展。
第五條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要將土地儲備與供應數量、儲備資金收支、貸款數量等信息按季逐級匯總上報主管部門,並在同級部門間進行信息交換。 第六條 各地應根據調控土地市場的需要,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儲備土地必須符合規劃、計劃,優先儲備閑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
第七條 土地儲備實行計劃管理。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等部門應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共同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應包括:
(一)年度儲備土地規模;
(二)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規模;
(三)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規模;
(四)年度儲備土地臨時利用計劃;
(五)計劃年度末儲備土地規模。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土地儲備計劃,應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作為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依據。 第十條 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范圍: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土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二條 因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應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後,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政府有償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三條 根據土地儲備計劃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儲備機構應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收購土地的補償標准,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土地評估結果協商,經國土資源管理、財政部門或地方法規規定的機構批准確認。完成收購程序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四條 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五條 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六條 對納入儲備的土地,經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准,土地儲備機構有權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臨時利用及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進行融資等活動。
第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對產權清晰、申請資料齊全的儲備土地,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土地證書。供應已發證儲備土地前,應收回土地證書,設立土地抵押權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十八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儲備土地特別是依法徵收後納入儲備的土地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使之具備供應條件。
第十九條 前期開發涉及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實施單位。
第二十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對納入儲備的土地採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護管理,防止侵害儲備土地權利行為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 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土地儲備機構可將儲備土地或連同地上建(構)築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設立抵押權的儲備土地臨時利用,應徵得抵押權人同意。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兩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 第二十二條 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整理後,納入當地市、縣土地供應計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組織供地。
第二十三條 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後的土地,納入儲備滿兩年未供應的,在下達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 第二十四條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7〕17號)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土地儲備機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的貸款應為擔保貸款,其中抵押貸款必須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申請貸款的土地儲備機構必須滿足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要求。土地儲備機構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土地儲備機構申請貸款時,應持財政部門的貸款規模批准文件及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等書面材料向當地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申請擔保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嚴格按照商業原則在批準的規模內發放土地儲備貸款。土地儲備貸款應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不得挪用。
政府儲備土地設定抵押權,其價值按照市場評估價值扣除應當上繳政府的土地出讓收益確定,抵押程序參照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程序執行。
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准確、完整、及時地向人民銀行建立的全國統一的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報送土地儲備機構的土地儲備貸款相關信息。在貸款發放前,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查詢貸款儲備機構的信息,對有不良記錄的土地儲備機構審慎發放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根據監管要求,合理、科學確定貸款期限。
第二十六條 土地儲備機構舉借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必須按貸款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七條 各類財政性資金依法不得用於土地儲備貸款擔保。土地儲備機構應加強資金風險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第三方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依據本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會同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國土資源部
財 政 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❾ 倉庫物資管理制度

倉庫管理制度簡介
一、目的

通過制定倉庫作業規定及獎懲制度,指導和規范倉庫人員日常作業行為,通過獎懲的措施起到激勵和考核人員的作用。

二、范圍

倉庫工作人員

三、職責

倉庫管理員負責物料的收料、報檢、入庫、發料、退料、儲存、防護工作;
倉庫協調員負責物料裝卸、搬運、包裝等工作;
采購部和倉管部共同負責廢棄物品處理工作;
倉管部對物料的檢驗和不良品處置方式的確定;

四、驗收及保管

1 物資的驗收入庫倉庫管理制度
1.1 物資到公司後庫管員依據清單上所列的名稱、數量進行核對、清點,經使用部門或請購人員及檢驗人員對質量檢驗合格後,方可入庫。
1.2 對入庫物資核對、清點後,庫管員及時填寫入庫單,經使用人、貨管科主管簽字後,庫管員、財務科各持一聯做帳,采購人員持一聯做請款報銷憑證。
1.3 庫管要嚴格把關,有以下情況時可拒絕驗收或入庫。
a) 未經總經理或部門主管批準的采購。
b) 與合同計劃或請購單不相符的采購物資。
c) 與要求不符合的采購物資。
1.4 因生產急需或其他原因不能形成入庫的物資,庫管員要到現場核對驗收,並及時補填"入庫單"。
2 物資保管倉庫管理制度
2.1 物資入庫後,需按不同類別、性能、特點和用途分類分區碼放,做到"二齊、三清、四號定位"。
a) 二齊:物資擺放整齊、庫容干凈整齊。
b) 三清:材料清、數量清、規格標識清。
c) 四號定位:按區、按排、按架、按位定位。
2.2 庫管員對常用或每日有變動的物資要隨時盤點,若發現誤差須及時找出原因並更正
2.3 庫存信息及時呈報。須對數量、文字、表格仔細核對,確保報表數據的准確性和可靠性。
3 物資的領發倉庫管理制度
3.1 庫管員憑領料人的領料單如實領發,若領料單上主管或總經理未簽字、字據不清或被塗改的,庫管員有權拒絕發放物資。
3.2 庫管員根據進貨時間必須遵守"先進先出"的倉庫管理制度原則。
3.3 領料人員所需物資無庫存,庫管員應及時通知使用者,使用者按要求填寫請購單,經總經理批准後交采購人員及時采購。
3.4 任何人不辦理領料手續不得以任何名義從庫內拿走物資,不得在貨架或貨位中亂翻亂動,庫管員有權制止和糾正其行為。
3.5 以舊換新的物資一律交舊領新;領用的各種工具均要上工具卡,並由領用人和總經理簽字。
4 物資退庫倉庫管理制度
4.1 由於生產計劃更改引起領用的物資剩餘時,應及時退庫並辦理退庫手續。
4.2 廢品物資退庫,庫管員根據"廢品損失報告單"進行查驗後,入庫並做好記錄和標識。

五、規定

1 倉儲管理規定
1.1 物料收貨及入庫
1.1.1 需嚴格按照」倉庫單據作業管理流程」中有關「收貨確認單」的流程進行作業。
1.1.2 采購將「送貨」給到倉庫後,倉庫人員需要將貨物放到倉庫內部,不允許放在倉庫外,尤其不能隔夜放在倉庫外,下班後必須將貨物檢查放在倉庫內部。
1.1.3 收貨時需要求采購人員給到「送貨單」,沒有時需要追查,直到拿到單據為止,並填寫入庫單。倉庫人員負追查和保管單據的責任。
1.1.4所有產品入庫確認必須倉庫人員和采購共同確認。新產品尤其需要共同確認。新產品需要仔細核對物料的產品描述,以避免出錯。
1.1.5 倉庫與采購共同確認入庫單物料數量時,如發現如送貨總單上的數量不符,應找相應采購簽字確認,由采購聯絡處理數量問題。
1.1.6 物料擺放需要按照劃分的區域進行擺放,不得隨意擺放物料,不得在規劃的區域外擺放物料,特殊情況需要在2小時內進行整理歸位。
1.1.7 原則上當天收貨的物料需要當天處理完畢。不測試的當天安排點數,進行「入庫單」入庫信息的統計,點數入庫。
1.1.8 生產技術部測試借料必須登記借料數量及規格產品名稱、且需要註明該物料是采購的最近入庫物料還是庫存物料,以便後續確認累計入庫數量。測試檢驗完成後歸還倉庫需要點數確認,且需要將良品和不良品進行區分放在指定區域。
1.1.9 倉庫入庫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規定對每一個入庫單入庫物料進行數量確認,即是確認登帳入庫數量和實際入庫數量是否相符,不符合的需要追查原因到底和解決完成。(有借料的需要見到產品借用單據,測試壞的需要補單且不能登帳入庫,如登帳入庫需要開「退貨廠通知單」扣除等同入庫數量)。
1.1.10 入庫物料需要擺放至指定儲位。
1.1.11 「收貨確認單」需要按流程要求先給倉庫入庫人員確認登記再給到倉庫主管簽字後才能給到采購。
1.2 物料出庫(出庫領料)
1.2.1 需嚴格按照「物料領用表」來發物料,並填寫「出庫單」「借用單」進行作業。
1.2.2 包裝組給到的出庫單無特殊原因當天必須全部完成取貨、包裝。
1.2.3 取貨時注意不要堆積過高損壞產品。取完貨後將推車放在出貨組指定位置。
1.2.4 「出庫單」發完貨後需要及時將物料給到使用部門,並要求其簽名確認。
1.2.5 內部領料需要部門主管簽字,部門經理簽字方可發貨。
1.3 工具借用
1.3.1需嚴格按照「工具領用表」來發工具,並填寫 「借用單」進行作業。
1.3.2 「借用單」上特別需要註明工具產品名稱及規格,以便於後續識別進行工具入庫作業。
1.4 工具歸還
1.4.1 已辦理歸還的可以裝訂存檔,未歸還的不予裝訂,需要對當事人進行追查,直到歸還工具或開具相關單據作歸還手續。

1.4.2工具歸還時倉庫辦理人均需要簽名確認,借用人未簽名的不予辦理借用。
1.5 物料及工具報廢
1.5.1需按照「工具及材料報廢比表」進行作業。
1.5.2 發現庫存物料及工具不良時需要及時處理或報告上級處理。
1.5.3 需要嚴格區分開庫存物料報廢部分、采購入庫來料不良不能退回報廢部分、客戶退回不良報廢部分並分別保管和做標示。
1.6 退貨物料處理
1.6.1需按照有關「退貨通知單「的進行作業。
1.6.2 采購來料不良物料需要及時給采購部門處理並要求其簽字,可以暫放倉庫。
1.6.3 不良物料不允許給采購辦理借料以充不良數量。
1.7 倉庫衛生、安全管理
1.7.1 每天根據衛生值日表對負責區域內進行清潔整理工作,清理掉不要不用和壞的東西,將需要使用的物料和設備按指定區域進行整理達到整齊、整潔、干凈、衛生、合理擺放的要求。
1.7.2 衛生工作可以在空餘時間和每天上午下班和下午下班前進行。
1.7.3 部門將根據工作結果進行評分,作為獎金的依據。
1.7.4 考量物料區域擺放是否合理,並做合理擺放和規劃。
1.7.5 安全
1.7.5.1 每天下班後由倉庫管理員檢查門窗是否關閉,按倉庫十二防」安全原則檢查貨物,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和報告。
1.7.5.2 門禁管理:非倉庫人員謝絕進入倉庫,如需要進入必須予以登記方可進入。
1.7.5.3 倉庫內嚴禁吸煙和禁止明火,發現一例立即報告處理。
1.7.5.4 高空作業需要使用作業車,並注意安全。
1.7.5.5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以保證人員安全。
1.8 物料管理(異常處理及呆滯物料處理)
1.8.1 物料品質維護:在物料收貨、點數、借料、擺放、入庫、歸位、儲存的過程中,遵循倉庫「十二防」安全原則,防止物料損壞,有異常品質問題進行反饋處理。
1.8.2 發現物料異常信息,如儲位不對、帳物不符、品質問題需要及時反饋處理。
1.8.3 每月對庫存物料進行呆滯分析和召開會議進行處理,根據處理結果對物料進行分別管理。
1.8.4 保持物料的正確標示和定期檢查,由倉庫管理責任人負責。對標示錯誤的需要追查相關責任。
1.9 單據、卡、帳務管理
1.9.1 倉庫所有單據的登帳方式和要求當天按時完成。
1.9.2 需要給到財務的單據電子檔和手工單據一起給到財務。
1.9.3每月的單據登帳人員需要保管好。上月倉庫所有單據統一由指定責任人進行分類保管。遺失需要追查相關責任。
1.9.4 倉庫對貴重物料卡帳登記,由指定人員管理。
1.10 盤點管理
1.10.1 盤點時作業人員根據「盤點內部安排」文件進行相關作業。
1.10.2 盤點過程中發現異常問題及時反饋處理。
1.10.3 盤點時需要盡量保證盤點數量的准確性和公正性,弄虛作假,虛報數據,盤點粗心大意導致漏盤、少盤、多盤,書寫數據潦草、錯誤,丟失盤點表,隨意換崗等,不按盤點作業流程作業等需要根據情況追查相關責任。
1.10.5 盤點初盤、復盤責任人均需要簽名確認以對結果負責。
1.11 帳物不符處理
1.11.1 庫存物料發現帳物不符時需要查明原因,查明原因後根據責任輕重進行處理。
2 包裝管理規定
2.1 倉庫管理員根據出庫單上數據取貨、發貨並確認。包裝前由倉庫協調員及使用部門相關人員再次檢查確認。
2.1.1 無特殊情況當天的使用數據必須當天生成出庫單給到倉庫管理員安排取貨並發貨
2.2 包裝前物料確認
2.2.1 使用部門相關負責人需要按要求在物料進行包裝前檢查物料是否有取貨錯誤及其他錯誤並確認簽字方可出庫。
2.2.2 有取貨錯誤的根據工作繁忙的程度需要查核取貨錯誤的原因和責任人。
3 倉庫工作作風及態度
3.1 倉庫工作人員應該培養良好的工作習慣和工作作風,形成良好的工作態度。
3.2 倉庫工作人員倡導細心(嚴謹)、負責、誠實、團結互勉的工作態度和作風。
4 其他
4.1 下達的工作任務無特殊原因需要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且保證工作品質。
4.2 倉庫每日根據「倉庫工作品質統計表」對各組進行評比並進行工作指導和總結。
4.2 上班時間需要嚴格遵守公司勞動紀律,遵守作息時間,不得大聲喧嘩、玩鬧、睡覺、長時間聊天、不應擅自離開崗位,不得以私人理由會客等。

4.3 需要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管理規定。
4.4倉庫人員調動或離職前,首先必須辦理賬目及物料、設備、工具、儀器移交手續,要求逐項核對點收,如有短缺,必須限期查清,方可移交,移交雙方及部門主管等人員必須簽名確認。
4.5對於在工作中使用的的辦公設備、儀器、工具必須妥善保管,細心維護,如造成遺失或人為損壞,則按公司規定進行賠償。
4.6 倉庫人員要保守公司秘密,愛護公司財產,發現異常問題及時反饋。
5 獎懲規定
5.1 工作評估
5.1.1 部門將定期根據「績效考核表」對員工的表現和業績進行評估,以便於: 肯定員工的工作成果,鼓勵員工繼續為公司作出更大的貢獻;
5.1.1.2 檢查工作表現是否符合崗位的要求;
5.1.1.3 衡量是否能按所制定的工作要求完成工作;
5.1.1.4工作評估將以一定方式與員工溝通,以鼓勵員工與管理人員之間就工作的要求和工作成績進行討論和交流,以提高工作效率;
5.1.1.5創造互相理解的氣氛,以鼓勵員工團結一心地工作,以實現公司的經營宗旨及經營目標。
5.1.2 對未達到工作表現要求的員工,公司將視該員工不能正常工作,並對其提供進一步的培訓或調整崗位。
5.2 獎懲級別
5.2.1 獎勵
5.2.1.1 通報表揚: 對於日常工作表現優良按照倉庫管理規定執行的給予記「書面表揚」,並予以通告。
5.2.1.2 嘉獎:對於日常工作表現突出的按照倉庫管理規定執行的給予記「表揚」,並予以通告,獎勵20元。
5.2.1.3 小功:對於在工作上有特殊貢獻的給予記「小功」,並予以通告,獎勵50元。
5.2.1.4 大功:對於在工作上有特大貢獻的按照倉庫管理規定執行的給予「大功」,並予以通告,獎勵100元。。
5.2.2 懲罰
5.2.2.1通報批評:對於日常工作表不好的不按照倉庫管理規定執行的給予記「書面警告」處分,並予以通告,不予以罰款。
5.2.2.2 警告:對於日常工作表現差的不按照倉庫管理規定執行的給予記「警告」處分。並予以通告,罰款50元。
5.2.2.3 小過:對於違反倉庫管理規定且損害到公司利益的給予記「小過」處分,並予以通告,罰款100元。
5.2.2.4 大過:對於嚴重違反倉庫管理規定且損害到公司很大利益的給予記「大過」處分,並予以通告,罰款150元,數額巨大的根據公司財產損失的20%予以罰款,並提交公安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5.3 獎懲原則
5.3.1 倉庫獎懲規定本著公平、合理、公正、有效的原則進行處理,起到激勵、懲罰、指導、糾正的作用。
5.4 獎懲規定
5.4.1 獎懲評估小組:由倉庫主管、總經理組成獎懲評估小組,對責任事件進行評估。當評估小組人員為當事人時,由2名部門負責人代替評估。
5.4.2 獎懲結果最終由評估小組確定,並告知行政部及溝通並予以執行。

施工項目倉管員能力、職責和記錄
一、倉管員應具備的能力

1 在公司的統一調配/領導下,負責進出施工現場所有的材料、物資、設備和設施的管理。
2 掌握主要裝飾材料、物資的產品類別、規格和質量標准,了解材料抽樣送檢和質量證明資料有效性要求。
3 熟悉倉庫、危險品的管理規定,熟悉公司有關材料的管理規定和流程,了解施工工藝。
4 根據項目管理人員的配置,參與項目安全管理。

二、倉管員的職責

1 開工前期
1.1 根據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規定」公司標准化工地的要求,協助安全員布置現場:
1.2 負責現場宣傳櫥窗、管理標牌、標識等進行策劃、布置指引、警示、警告標識;
1.3 劃分專項作業區域,建立普通材料倉庫、大型材料的堆放場地。
1.4 倉庫內領料制度、領料人員上牆、庫內貨架排列整齊、掛鉤統一、葯箱、檢舉箱齊備。
1.5 負責設置操作台和分類垃圾架,中型設備、操作台和人字梯刷「橘黃色」漆。
1.6 按要求設置危險品倉庫,並落實安全責任人。
1.7 根據要求提出倉庫、危險品管理應配置的防火器、黃砂桶、防火標識和禁止標志。
1.8 配合電工將A、B、C三級電箱編號。
2 施工階段
2.1根據工種的需要,負責各班組工作服、胸卡、安全帽等勞保用品的發放(勞保用品發放記錄)。
2.1協助質量員驗收進入現場的所有物資驗收, 「物資進場驗收記錄」對甲供材進行標識。
2.2 按項目確定的時間發放材料,領料時間公布倉庫區域合適位置,安排普工工作、做好其考勤、統計工作。
2.3 准確、及時填寫「項目部倉庫台帳」,A、B類材料「產品標識」、「檢驗標識」清晰,做到帳、卡、物相符,C類材料帳、物相符。
2.4 提高貨架利用率、貨架和所有材料分類堆放整齊、有序,設備、工具排放整齊。
2.5 按規定的周期清點庫存材料(包括甲供材)的數量,檢查並確保倉庫安全措施有效、易耗品備用齊全。
2.6 檢查危險品倉庫、專業承包倉庫和堆放場地材料堆放是否符合要求。
2.7 負責廢舊材料的回收和單獨存放保管。
2.8 協助安全員做好成品、半成品的保護。
3 竣工交付
3.1 協助施工員做好現場清理、清掃和交付准備工作。
3.2 統計匯總甲供、自購各種材料進場、使用和剩餘的總量,匯總半成品進場總量。
3.3 整理倉庫管理資料,需要時配合相關人員對材料、半成品相關的核對工作。
3.4 將A、B、C三級電箱、滅火器等設施回收清理,對庫存材料的數量清點,按區域要求調撥設施、材料至其它項目。
三、倉管員負責的記錄
前 期 策 劃 過 程 控 制
記 錄 名 稱 表單代號 記 錄 名 稱 表單代號
勞保用品發放記錄 倉1-1
物資驗收記錄 2-
倉庫台

竣 工 交 付 通 用 表 格
記 錄 名 稱 表單代號 記 錄 名 稱 表單代號
希望能解決您的問題。